【案例解读】曝光!5起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工作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酒醉驾、闯红灯、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现公布5起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2月5日,渝水二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处理一起朱某某醉酒驾驶未悬挂号牌三轮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致行人受轻伤。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3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
2025年3月11日,分宜大队双林中队在辖区开展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车综合整治时,查获朱某无证、醉酒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经鉴定,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5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移送至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三
2025年6月27日,渝水二大队罗坊中队在辖区开展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车综合整治时,查获傅某某饮酒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经呼气酒精检测,该驾驶人体内乙醇含量为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8月4日,渝水一大队民警在辖区开展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车综合整治时,查处一起符某某驾驶三轮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5年8月6日,渝水一大队民警在辖区开展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车综合整治时,查处一起丁某某驾驶三轮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交叉路口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五)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六)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人的;
(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在道路上驾驶教练车学习驾驶不按指定时间、路线的;
(十)在道路上驾驶教练车学习驾驶,教练不随车指导或者让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十一)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车身后部未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实习标志的;
(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其他作业的车辆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