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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新余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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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余市

城市道路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的通告

余公字[2023]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经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自即日起,对新余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予以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新余市道路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实施行政处罚,但两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的违法停放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二、该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调整前,已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且依法采取告知措施,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相关行政权力划转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强衔接配合,积极协调解决职权划转期间和职权划转后出现的相关争议。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特此通告!

新余市公安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