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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车辆违停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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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车辆违停专项整治的通告

余公字[2022]89号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管理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加快整治停车乱等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决定自即日起,在中心城区开展车辆违停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所有车辆停放必须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依次、有序、顺向停放(两轮车必须在停车位内车头朝外、有序停放)。停车泊位包括主次干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停车泊位。

二、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一律不得停放车辆;人行道上无停车泊位的严禁停放机动车辆。

三、严禁长时间占用停车泊位,严禁停放僵尸车,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拖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拆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

五、严禁在消防通道、公交站点、学校周边等地点停放车辆。

六、临时停车时,车辆应即停即走,对拒绝驶离的,依法处罚。

七、专项整治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全天候巡查,一旦发现车辆违停,将依法采集违停信息,对拒不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拖移违停车辆。

八、此次专项整治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九、对拒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支持和配合车辆违停专项整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抵制各类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摒弃交通陋习,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文明办 

新余市公安局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